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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借典型案例解读法律 以严格执法筑牢秩序防线

发布时间:Aug 4, 2025 | 作者:


为进一步深化以案普法工作,切实强化警示教育实效,依法严厉整治文化和旅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以下 5起典型案例向社会予以通报。


案例一: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出境旅游业务案



关键词:超范围经营、网络宣传、出境旅游产品‌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中发现,‌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境内旅游、入境旅游”,其在没有取得出境旅游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使用秀米账号制作“情迷老挝·昆明普洱磨丁琅勃拉邦双飞8日游”旅游线路产品图文,并通过员工工作微信对外发布、宣传招徕,产品网页浏览量200+。该宣传招徕行为被执法人员及时制止,未招收到游客,无违法所得。


法律适用及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15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某某处人民币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张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案


关键词:个人、未经许可、旅行社业务


基本案情:张某某原为某旅行社员工,离职后利用之前工作积累的客源,在没有旅行社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招徕一名游客参加“【欢乐南洋】新马TR济南起止4晚6天”旅游团队赴新加坡、马来西亚旅游,并以自己的个人微信收取团款。执法人员查处后,张某某将团费退赔给游客,无违法所得。


法律适用及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某作出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张某私自承揽导游业务案


关键词:私自承揽业务、讲解服务、导游活动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在某景区对导游团队进行检查时,发现张某在为景区内两名游客提供导游讲解服务,但是现场不能提供派团单、行程单、游客名单等接受旅行社委派的相关资料。经调查,张某是有证的导游从业人员,但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在景区门口招揽游客,并向其提供导游讲解服务。执法人员查处时,张某尚未收取导游服务费用,无违法所得。


法律适用及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张某做出罚款1000元,暂扣导游证1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山东某旅行社分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案


关键词:旅行社、不合理低价、不正当利益、购物店


基本案情:山东某旅行社分公司以每人870元的价格组织三名游客参加“印象越南双飞六日游”,同时将该团以每人-300元的价格委托给北海某旅行社负责目的地接待业务。经调查,该分公司收取的旅游团款每人870元不能覆盖行程中确定的往返机票、用车、住宿、用餐、门票等费用,明显属于不合理低价。该旅游产品以不合理的低价诱导游客报名参团,实际情况是游客必须进三个购物店才能享受每人870元的价格,属于变相诱骗行为。通过安排游客进购物店的方式补贴成本并收取每人300元的返利,属于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通过调查,该分公司违法所得为3510元。


法律适用及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该公司依法处以责令停业整顿15天、处罚款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510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主管人员李某和直接责任人员朱某分别处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未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案


关键词:旅行社、委托接待、委托合同‌


基本案情: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山东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其组织接待“2024.4.22-28双卧7天6晚桂林游”旅游团队时,将该团队委托给桂林某旅行社在目的地进行接待,但没有与接受委托的桂林某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具体事宜签订委托合同,也未就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具体约定,导致游客对旅游行程中的安排不满意,引发旅游投诉。


法律适用及查处情况:依据《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聊城文化执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