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说幸福河(二):水法规知识一起学
如今,随着黄河流域生态保护理念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人走近母亲河、保护母亲河,水资源保护相关法律知识也得到普及。今天我们就从“世界水日”开始了解我国水资源方面的法律法规。 “世界水日”的由来 1993年1月18日,第47届联合国大会上确立每年的3月22日为“世界水日”。中国水利部确定每年的3月22日至28日为“中国水周”。世界水日的建立是为了唤起公众的水意识,加强水资源保护,解决日益严峻的缺水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治水发表重要论述,提出“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新时期水利工作思路”。 为全面保护珍贵的水资源,国家和地方政府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水功能区管理办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管理规定》《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七条: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一条:单位和个人有保护水工程的义务,不得侵占、毁坏堤防、护岸、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等工程设施。 《山东省黄河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在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修建围堤、隔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等建筑物、构筑物; (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三)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四)在堤防和护堤地上进行建房、开渠、打井、挖窖、建坟、存放物料以及开展集市贸易等侵占黄河工程的活动; (五)损坏黄河工程上的防汛设施、远程监控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标志桩以及通信等附属设施; (六)排放、倾倒有毒有害物质以及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等。 END 转自:阳谷团委 供稿:阳谷黄河河务局 编辑:聂中欣 初审:孟丽惠 审核:王磊图:黄河聊城段 来源:网络